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14号 自 2006年 5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
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滩涂围
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
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
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
理。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