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
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 “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