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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绩效,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
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财政部、环保
部《关于调整中央集中排污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 2008?
726 号)、《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
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 10%上
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
染防治、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和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实行因素法、系数法和项
目法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