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
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促使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业,
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省纪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浙
江省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浙纪发, 2007? 5 号)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
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 (以
下简称履职行为 )的正确合理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
进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监察室作为效能监察的职能
部门,在党委和经营班子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作。监
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