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系统设置 6.1 一般要求 6.1.1 设置 C、D 类系统的建筑中可局部
设置 A或 B 类系统。 6.1.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
上或公共厅室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 (出口标志或指
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视
距应满足附录 的要求。 6.1.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
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 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 6.1.3 应急照明
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 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
全区域。 6.1.4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
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6.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6.1.6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6.2 消防应急
标志灯的设置 6.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