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目录
一、目录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
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 12 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相关设计规定。
3、取消第 3 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将原第 4 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 5 章(系统设计)与第 6 章(消防控
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 3 章(系统设计)
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
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
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
①3.1 一般规定、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