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
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
定中心 (以下称评定中心 )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 分别制定相应特则,
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 需将下述申请资料 (一
式二份 )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
2.申请方注册证明 (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
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工厂条件检查
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