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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
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 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
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征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
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5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4.1.6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
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2.1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