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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深圳市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
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
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 )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
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
法建筑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两规”)”后增加“、《深圳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
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字样;
(二)第三款第 (一)项修改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平方的部分给予产权调
换,超出部分按照 《实施办法》 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平方的,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