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
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
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
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 、
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
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
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
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
人员配备、 设备配置、 维护基地、 经费投入、 安全生产工作、
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2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