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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
(深建技[ 199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筑业建材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所有获准在我市从事检测工作的建筑业检测单位和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质量
监督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的主要建材 (包括:钢材及接头、水泥、砂、石、砖、混凝土试块、砂
浆试块、防水材料及钻取的芯样等 )的送检、检验以及相关监督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取样及送检
第三条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 )的规定,从检验 (测 )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
各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并且要保持取样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取样现场传送移交给有资格承检的单位 ( 试验室 ) 的全过
程。
第三章 有见证取样送检
第五条 在与取样送检有关的第三方委派的见证人鉴证下,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