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网
上申报的通知
一、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
办法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的通知》(深劳社 [2009]5 号)。
二、适用范围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本市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
工;
(二)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承接施工工程的建筑施工企
业及其未在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
三、参保主体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 由总承包企业统一负责向
总承包企业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工
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参保条件
(一)深圳市户籍的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 不属于工程
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
(二)非深圳市户籍的城镇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 不属
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式的条件内;
(三)月工资总额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员工按月缴交工伤保险费, 不属于工程项目一次性缴费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