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规程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
项目录(年)的通知》 (深府规〔〕号)要求,房屋建筑质
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事项已下放至各区(新区)住建部门实
施。为做好此事项标准化完善和承接实施工作,我局结合我
市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受理机构
各区(新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内
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文件备案事项。
二、受理条件
(一)所申报房屋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属于《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
干意见》(深府〔〕号)所规定处理对象;
.属于《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
问题的若干规定》 (深府〔〕号)所规定处理对象;
.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产业类和公共配
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号)所规
定处理对象;
.符合其他政府文件规定的。
(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