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28 号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
“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
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房屋
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等工程项目,但是不包括交通、水利、能
源等领域的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 油气长输管线、民爆
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遵循科学决策、 规范管理,主动服务、
优化审批,流程管控、注重绩效,信息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
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