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水务工程文件归档整理及档案移交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务工程” )
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档案移交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及
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文件及档案在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0年第 279号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办 [2005]480 号)及《深
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深档字 [2005]26 号)的有关要
求,结合深圳水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务工程是指:蓄引水工程(水库、提引水工程) 、防洪治
涝工程(河道治理、排涝泵站、防潮水闸、排雨水管网) 、水土保持工程
(边坡治理、区域排水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