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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 277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 XX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合隆旧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称。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建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 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集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 XX旧货
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旧货公司)、林某白、邹某称及原审第三人 XX建材公司
(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0)深罗
法民三初字第 2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的笋岗 X 号仓库属于 XX集团所有,
建筑面积为 82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