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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 月 19 日
深圳市道路工程竣
工验收办法最新
文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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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4 月 19 日
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道路安全有效
运营 , 根据有关规范及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我市道路建设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工程含公路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道路工程竣工
验收活动。
养护、综治、应急、抢险救灾等道路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建
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第 3 号)执行。
第四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办法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 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验(交工验收)和终验(竣工
验收)两个阶段。
初验(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