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 212号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
四届一四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政府 1997年 7月 11日发布实施、 2004年
8 月 26日修订的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同时
废止。
代市长 王荣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
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
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
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
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