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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确保我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导则》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的实施规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
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
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水务工
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水务工程是指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
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 包括蓄引
水、防洪(潮)治涝、农田水利、水力发电、供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