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9月15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决定(20
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
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
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土地管理部门应至少在拍卖前二十日将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