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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
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
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
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