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的
决定
(2004年 6月 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 28件法
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
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
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