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3 年 12 月 24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
过
1997 年 12 月 17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修正
2011 年 10 月 31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修订)
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 保护 和改善生活、 生态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 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
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
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 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
活、生态环境的声 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 境
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