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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
一、一般规定
(一)本评分规则适用于深圳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
钢结构建筑的技术 评分,装配式木结构等其它类型装配式建
筑的技术 评分可参照执行。
(二)装配式建筑评分以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作为基
本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审批图纸的建筑编号确认。
2.单体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
的单体建筑进行技术评分,主楼应当满足本评分规则。
3.层数不大于 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的
单体建筑,可按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进行技术评分。
4.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屋面层、避难层、设备层等非
标准层宜与标准层装配式建筑设计保持延续性。
二、技术评分表和基本要求
(一)技术评分表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按照表 1 和表 2
分别进行技术评分 ,在满足各技术项最低分值要求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