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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 201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
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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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
者的合法权益, 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支持职工
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
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
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