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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
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温州市消防安全岗位职责说明
书》等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本
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