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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
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
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 1 条 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
炉):
(1) 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 0.1MW。
(2) 额定出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压 ,下同 )。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参照
本规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