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 员 汇 总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安监管人字〔 2002〕124 号):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 、
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 (含电梯 )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
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
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
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