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许可
服务指南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年 8 月
(一)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 年 6 月主席令第 4 号)第
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
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 月修改)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
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安装、改造单位, 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
管件、阀门、法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