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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中对相邻建筑、构筑物的安全保护措施
1、已建成的轻型建筑物周围,不宜堆放大量的建筑材料或土方等,以
免地面堆载引起建筑物附加沉降。拟建的密集建筑群内如有桩基建筑物,
应先施工桩基础。如开挖深基坑及降水工程,应做好基坑支护,采取相应
措施防止土体变形与地下水位变化对邻近建筑物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2、对原有邻近建筑物,为保证施工期间及其以后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般情况新设计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相邻建筑的基础埋深。当必须深
于原有建筑物的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根据荷载大小及土质
情况,一般取相邻两基础底面高差的 1-2 倍。否则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
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以免开挖基坑时,原有建筑物的地基松动。
3、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