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88 年 9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2 号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
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 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 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开立账户的机关、 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
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 应当通过
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 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
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