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2011年 9月 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0号公布,根据 2020年 2月 21日珠海
市人民政府令第 128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
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
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
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
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