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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增强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提升应急
处置与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评审、公布、备
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属地为主、 分
类指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按照各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