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
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各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
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
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