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委办〔 2015 〕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根
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15 〕20 号)和《国务
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
委〔2014 〕8 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29 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
惩戒,根据《安全生产法》、《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