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电气
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本单
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
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广场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
业,办公室及工程部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
批。
第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消防安全责任
人批准。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
火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