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台温铁路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甬台温铁路竣工文件, 确保顺利交接和
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建设【 2008】23 号)、《铁路客
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办
档【2002】8号),铁建设[ 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甬台温铁路竣工文件(以下简称竣工文件)系指在甬台
温铁路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甬台温铁路实体状况
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甬台温铁路的真实记录,是进行稽查、审计、
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
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沿海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