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 2009? 30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 (自治县、市、市辖区、
特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厅印)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
各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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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