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213 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9年 5 月 4 日省政府第 44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