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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 年 11 月 29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b5E2RGbCAP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
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p1EanqFDPw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
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DXDiTa9E3d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 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