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
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
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
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
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园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