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 11月 1日
(1996 年 10 月 9 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 年 11月 1日市人民政府令
第 8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
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二)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 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
划管理, 20
(三)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
(四)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 35KV 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
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五)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 审批县、 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