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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
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 提高石景山区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北
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
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 ,自觉履
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
和公益事业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 ,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