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造价总站关于执行 2006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补充通知
粤建造发 [2006]003 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广州市造价管理站等就贯彻实施 2006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作中,
向我站反映关于工程排污费的内容等问题。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工程排污费(含施工噪音排污费)列入规费。指排污者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 号)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用。 2006 年省建筑、装饰装修、安
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的工程排污费计费标准, 按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 0.33% 计价。
二、取消 2006 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第 17.0.6 条和附录 2 第 2.0.2 条
“工程造价鉴定时,可按其上下限平均值计算 ”的内容。
广东省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