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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2013年 8 月 2 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 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8月 8 日西宁市
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市人民政府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服务和促进经
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标准和程序,
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
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公众参与、注
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
供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