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 32号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
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小青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宁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在工程建设中全
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所称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
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
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