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使我市建筑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以下简称“市标化工地”)管理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增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的公开性、透明度,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浙江省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及《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
准化工地评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申报、评审“市标化工地”,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诸暨市建筑业管理局 (以下简称
市建管局 )负责组织实施,实行评审与现场考核验收分级管理。成立“市标
化工地”评审委员会 ,在现场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