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 地基与基础工程:
(1)基坑基槽土方施工时严禁扰动基地。当采用机械开挖时
严禁扰动持力层土壤,应预留 200---300mm 由人工进行二次
清底。
(2)基底钎探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张市《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
施》2004有关规定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钎探深度不
应小于 2.1m)。
规范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规定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动力触探:
A、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B、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3)参加验槽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岩土工程规范、设
计规范规定。当地基处理范围及厚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地基处理意见应由设计部门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
基槽宽度小于
800mm
探点按单排布
置
探 孔 深 度 为
1.2m
基 槽 宽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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