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 一般规定
1.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出具: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1.2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1.3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
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
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1.4 起重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