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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令
【2012】15 号
《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012年 9月 12日市政府
2012年第 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玉林
2012年 10月 9日
通化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
更加适宜居住的北方山水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住建
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人都应当爱护
城市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城市绿化行政主